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小調,187,202205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顏呈宇
相 對 人 鄭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位於苗栗縣竹南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本院基於被告便利應訴之考量,認本件應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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