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救,3,2022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MERCADO JOANA MARIE(巧安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楷翔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等件為憑。

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竹北司簡調字第48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