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簡,449,2022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49號
原 告 徐鳳苹

被 告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2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