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東小,5,2022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廖育羚
楊富淞
被 告 李家祥
李新旺
何依蘋即周秀慈之繼承人

李杰即周秀慈之繼承人

李念華即周秀慈之繼承人

李念瑜即周秀慈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何依蘋、李杰、李念華及李念瑜應於繼承周秀慈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李家祥及李新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何依蘋、李杰、李念華及李念瑜於繼承周秀慈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李家祥及李新旺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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