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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28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蔡汶叡
被 告 曾皇展(原名曾宇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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