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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建簡字第4號
反訴原 告 駱昱森
反訴被 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剴聚建材有限公司、王俊明給付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2萬元、裝潢工程延遲賠償361萬0,334元、裝潢工程質量問題賠償5萬3,600元,爰核定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78萬3,934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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