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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朱漢聰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三、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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