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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94號
原 告 李沛淇
法定代理人 蔣春蘭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法扶)
被 告 黃士宣
法定代理人 黃增偉
被 告 黃紹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4月22日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暨綜合辯論意旨狀為擴張訴之聲明。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414,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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