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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24號
原 告 艾爾瑪RAMOS, ELMER ACORDA
被 告 索拉國際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訴訟代理人 陳達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被告主事務所在彰化縣○○市○○路○段000號10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且原告欲確認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記載付款地為彰化,系爭本票裁定之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26號),據此堪信原告所提本訴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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