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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86號
原 告 范秋蓉
被 告 黃祺榮
徐彪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而上開補正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並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佐。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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