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268號
原 告 顏妤安
被 告 顏至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 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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