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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6號
原 告 煌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順
被 告 鍾金溢 住新竹縣○○鄉○○村○○路○段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查址後遷移戶籍地,未能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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