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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761號
聲 請 人 陳欣怡
相 對 人 葉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住於高雄市林園區,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相對人資料在卷可憑,因聲請人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對相對人為請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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