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2,竹北救,3,2023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朱漢聰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三、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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