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2,竹北簡,439,2023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39號
原 告 呂陳甜妹
呂學鑑
前列呂陳甜妹、呂學鑑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淑玲
原 告 呂學錦

呂秀榮
被 告 得給隆哈用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得給隆哈用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日入監,本院認仍有再為送達之必要,以維被告之訴訟權利,而不適合為一造辯論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