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2,竹東簡,198,20240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98號
原 告 江俊毅



被 告 張志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