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小,1,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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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安

被 告 林晉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移送前來(112年度中小字第497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28日由訴外人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逗PAY」APP申請加入會員,並於111年7月2日透過「逗PAY」媒合,向訴外人張尹茜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契約編號00000000000),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借款期間自111年7月2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每月為1期,共24期,於每月15日償還本息4,897元,如有延遲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並同意於借貸金額中扣除6%作為支付逗派公司之媒合服務費後,由原告將其餘94,000元匯入被告指定之銀行帳戶。

詎被告自112年2月15日起未依約償還,尚積欠本金74,034元及自112年1月16日起之利息,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應一次全部清償。

又訴外人張尹茜已經將對被告之上開債權於撥款日起全數讓與原告,並透過「逗PAY」APP信箱動態欄方式,向被告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申請「逗PAY」APP上傳資料、借貸契約書、債權人證明書、匯款交易紀錄、繳款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毋庸為准駁之諭知。

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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