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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27號
原 告 林育生
被 告 曾永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3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7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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