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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84號
原 告 田東弘
被 告 田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58元(公告土地現值2,700元/㎡5.54㎡=14,95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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