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東小,167,202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樊玉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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