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張穎婕
被 告 彭賢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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