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小,248,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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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48號
原 告 謝采茵


被 告 田寶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先前已通知原告應於收受通知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仍未據原告補正,爰依首揭條文限期命原告補繳,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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