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小,405,2024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0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伊靜 


被      告  曾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5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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