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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許育韶
被 告 劉佳芸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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