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小,445,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4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亦薇 
            張景嵐 
被      告  陳進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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