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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任尚峰
相 對 人 AYUSO CRYSTAL GRACE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YUSO CRYSTAL GRACE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國籍所屬國家官方語文所撰寫之起訴狀、庭期通知書、送達證書(應載明翻譯者姓名,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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