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簡,248,2024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48號
原      告  盧送寶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被      告  北澤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行關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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