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95號
原 告 蔡旻翰
被 告 楊寬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3月19日113年度附民字第6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以社群軟體IG暱稱「達特專業高賠率運彩分析」假冒標售手機之賣家、「K.」假冒中獎客戶,向原告佯稱:其抽中運彩下注金可代操下注獲利,而欲領回現金需先匯款云云,致原告因此陷於錯誤,損失若干金錢,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及受損結果,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93、165號刑事判決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20萬7,883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見本院卷第12、19、25~27頁判決正本),被告對此迄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7,833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見附民卷第5頁,併參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在促請注意,毋庸為准、駁之諭知。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於裁判時即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添具繕本1件。
且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提起上訴時,應同時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315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