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簡,303,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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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03號
原 告 六家高鐵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聖智
被 告 詹錢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萬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原告社區6號3樓住戶,自民國103年7月起至民國113年4月12日尚積欠管理費11萬8千元、消防工程分攤款7萬元(清償期為112年6月)、下水道工程分攤款1萬5千元(清償期為112年7月)以及電梯工程分擔款1萬5千元未付,經原告多次以公告及發函催繳,均未獲被告置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住戶規約請求被告給付所積欠之上開費用共計21萬8千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萬8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催繳管理費公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電梯工程報價單、下水道工程報價單、消防改善工程報價單、竹北六家郵局第000250號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及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等影本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13-35頁、第59-64頁),核與原告主張情節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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