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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蕭世璋
被 告 鄭詒栩即鄭安佑
本件因被告具狀表示有重要證據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鄭詒栩即鄭安佑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被告既具狀表示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證據,為維被告之訴訟權利,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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