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東小,137,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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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37號
原 告 楊智焜
被 告 徐國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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