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3號
原 告 彭昌華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複 代理人 馮玉玲
被 告 范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竹東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曾向新竹縣政府發函內容,新竹縣政府部分尚未回覆,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主張被告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依約終止契約,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