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0,竹東簡,65,2001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或合會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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