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北小字第四三號
原 告 聿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業峻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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