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0,竹北小,46,2001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小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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