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7,竹北小調,415,2008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里○○鄰○○街10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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