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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字第2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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