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7,竹北簡,361,2009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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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判決 97年度竹北簡字第361號
原 告 九鶴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黃月娥即富豪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1月間向原告借款,並分別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作為付款保證,詎屆期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且迭經催討,被告均置若罔聞,爰依票據法第126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㈠按票據係提示證券,又具繳回性,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依票據法第19條之規定,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以供擔保之方式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僅得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禁止付款之假處分,或依票據法第18條之規定,為止付之通知,自不得逕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11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查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11月間向原告借款,並分別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作為付款保證,詎屆期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且迭經催討,被告均置若罔聞,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固據其支票影本二紙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一紙為證,惟原告自認系爭支票原本業已交還被告等情,因此,原告既已喪失系爭支票之占有,揆諸前揭說明,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原告自不得對被告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㈡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8年3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既受敗訴之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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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7年度竹北簡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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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金額(新台幣)│發     票     人│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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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L0000000 │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26日│   160,000元  │富豪企業社黃月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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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L0000000 │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12日│   150,000元  │富豪企業社黃月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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