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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字第7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曾國祥
被 告 丙○○ 民國78
法定代理人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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