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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碩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鑽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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