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太平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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