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9,竹北簡,169,201102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7日通知限令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100年1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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