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9,竹北簡,19,201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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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李家豪原名李文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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