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9,竹北簡調,11,2010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一本件之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內載明一本件之原因事實,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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