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9,竹東小,4,2010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小字第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後龍鎮○○里○ 鄰○○路43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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