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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光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裕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泰鈞、石寶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整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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