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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旗秩字第八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度旗警秩字第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包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一時三十五分許。
(二)地點:高雄縣旗山鎮○○街十五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甲○○吸食之強力膠壹包扣案可證。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余幼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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