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刑事-CSEM,98,旗秩,4,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刑事裁定 98年度旗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度高縣旗警秩字第0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月28日22時50分許回溯24小時內某時。

(二)地點:不詳。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尿液鑑定報告證明屬實。扣案之吸管不知何人所有,不予沒入併此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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