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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旗秩易字第一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旗秩字第二二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六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為證。
二、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准許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余幼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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