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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賴韻涵
訴訟代理人 鍾為騰
被 告 古菊玲即文懿商行
訴訟代理人 劉文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及遣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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